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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21]5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50号           2021-09-1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8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6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城乡居民的关心。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浙人社发[2021]5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明确,要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具体举措,也有利于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8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6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城乡居民的关心。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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