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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函[2022]50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清府函〔2022〕501号        2022-12-02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府函[2022]50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清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17〕473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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