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业务1业务描述
例1:2016年5月,某妇幼保健站发生以下业务:
1、提供医疗服务实现收入3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销售旧医疗设备一台,取得收入117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月购进药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
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该妇幼保健站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购进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数据计算
1、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1700÷(1+17%)×17%=1700(元)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7000(元)
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00-0=1700(元)
4、免税额=免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300000×6%=18000(元)
表样填写
1、将销售旧医疗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和1700元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栏第1、9列和第2、10列;将提供医疗服务的300000元免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9栏第3、9、11和13列。
2、将提供医疗服务的300000元免税收入和18000元免税额填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7、10栏的第1、3列和第5列。
3、将不含税收入10000元填入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栏、第2栏“本月数”;免税收入300000元填入第8栏“本月数”;销项税额1700元填入第11栏“本月数”;应纳税额1700元填入第19、24栏“本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