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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8]1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衔头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衔头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162号        2008-05-26

  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提高企业衔头发票的防伪能力,强化企业衔头发票管理,经研究,市局决定统一全系统企业衔头发票的纸张与式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单联发票、定额发票及卷筒式发票外,其余的电脑版和手写版企业衔头发票的发票联,全部使用深圳国税专用的干式复写防伪纸印制,防伪标识及特征与我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一致。

深国税函[2008]1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衔头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二、凡两联企业衔头发票,其第一联应为发票联,使用深圳国税专用的干式复写防伪纸印制,第二联应为存根联,使用普通纸张印制。两联发票复写后,发票联的大写金额栏没有荧光反映。

  三、单联发票、定额发票及卷筒式发票的纸张和式样另行规定。

  四、从2008年6月1日起,新批准的纳税人全部按照上述要求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纳税人于2008年6月1日前申请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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