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8]24号 1998-08-12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均应在纳税申报期前十日内受理并审批,同时必须将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录入计算机监控系统。凡未录入的,均视为超越权限办理,除对纳税人进行纠正外,要追究当时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于“特殊困难”的掌握,要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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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业户除外)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三、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的各项税款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向全国发了通报,现随文发给你们,各单位要引以为戒,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延期缴纳税款要严格控制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