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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5]14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5]149号            2005-05-18

  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经研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13户加油站(详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请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赣国税函[2005]14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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