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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名要趁早,节税莫如是

前些天我们智慧源(深圳)管理顾问股份公司做了一个咨询案子,其实这个案子最早在2014年就开始接触,只是因为时光转移,涉及的赋税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感触颇多,“成名要趁早,节税莫如是”在这里分享一二,希望对企业有所启发。

故事发生在一个三线城市的企业身上,它从事非房地产业务经营多年,之前趁着国家政策的东风,跑马圈地,购置了多个厂区。而最近几年,因为国家政策转向,行业不被看好,业务渐渐萎缩,多个厂区陆续变的半死不活难以维持,厂房也破败不堪。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看上了这些地块,频频示意合作。2014年底,该企业老板委托我们帮其出具方案,如何处置企业受益最大单风险最下税负最低。

我们按照要求,为企业拟定了几种可行的处置方案,并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进行了税负测算。

双方权衡再三,选定了以该企业出地(简称甲方)、对方企业(简称乙方)出资共同设立新公司(新公司仍然为非房地产企业,简称丙方)的方案。

我们按照对方草签的合同价,向该企业老板汇报了相关税负,老板思忖再三,感觉税后收益过低,就把这个事情放下了。

转眼两年过去了,今年11月份,该老板再次联系我们,说目前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急需转手原来合作过的厂区套现。

殊不知,两年时间,国家税务环境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们对原来的报告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拟定交易价进行了重新测算。

甲方以土地投资到非房产企业丙方,在2014年和当前涉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详见表1),具体差异且听我一一道来。

      不同时间涉税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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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2014年12月

2016年12月

流转税

不征收(备注1)

征收(备注2)

土地增值税

免征(备注3)

征收(备注4)

企业所得税

征收

印花税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