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2]72号 2002-03-21
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以下科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电话主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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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第一点中的有关凭证复印件,纳税人应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装订成册,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