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233号 1998-07-31
为了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现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申如下: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中发[1998]10号)
二、凡为安置失业、下岗职工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并达到一定安置比例,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
(二)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的第一年,再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初次安置失业人员30%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40%返还给企业。
(三)失业、下岗职工到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一年免收、三年内减半征收各种税费。
(四)劳动、工会、妇联等部门为失业、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机构,其收入全部用于再就业服务,不征税费。(鄂发[1997]11号)
三、对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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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凄,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烩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税字[1994]001号)
四、积极扶持职工消费合作社商品配送中心及连锁店开展经营活动。对新开办的,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免征期满后,对安置下岗职工达到或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鄂政办发[1997]32号)
五、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在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财政给予补贴。(鄂政办发[1997]43号)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鄂政发[1995]111号)
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在当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比例以内的,可在税前列支。(鄂地税发[1994]09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