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250号 1998-08-25
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税局,亳州市地税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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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省局《地方税收征管基本业务规程与软件需求》所列文书填制。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地税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