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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2]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2]35号                2002-03-28

  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9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穗地税函[2002]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对中国电信集团返还2000年和2001年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广东省电信公司应按返还金额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贴花,再分解返还时,下属各单位不再贴花。请经管的征收管理分局及时掌握贴花情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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