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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征[2005]1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5]16号       2005-07-03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发布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办法”,并做好外部宣传工作。

津国税征[2005]1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的通知[全文废止]

      二、为了便于落实,市局对“办法”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在学习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书面反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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