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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8]18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182号              2008-8-14

  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国税函[2008]18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规定的备案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同备案。因时间较紧,各单位应尽快通知企业及时备案。对合同备案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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