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丰台区某建筑企业A(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在海淀区提供建筑物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合同总金额1030000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A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120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5月A取得2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000元。除上述外A当月无其他业务。
相关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例中,我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局海淀区预缴税款。由于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18000(1030000-412000)元,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而在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18000(1030000-412000)元,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海淀区应预缴税款=(1030000-412000) ÷(1+3%)×3%=18000元
在机构所在地丰台区申报时,销项税额=(1030000-412000)÷(1+3%)×3%=18000元,由于选择了简易征收办法,本期取得的进项税额17000元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应纳税额=18000元,由于已预缴18000元,本期在丰台区应补(退)税额=0元。
报表填写
(一)在海淀区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此“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要勾选“否”。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30000元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1列“销售额”。
支付的分包款412000元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2列“扣除金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3列“预征率”。
计算在海淀区预缴税款=(1030000-412000)÷(1+3%)×3%=18000元,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4列“预征税额”。

(二)在丰台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1.支付的分包款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本期的价税合计销售额1030000元填写在附表三第6行“3%征收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本期期初无余额,因此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0。
支付的分包款412000元,填写在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
支付的分包款412000元<价税合计销售额1030000元,因此分包款可在本期全额扣除,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412000,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0。
2.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计算不含税销售额=1030000÷(1+3%)=1000000元,填写在附表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栏。
计算销项税额=1000000×3%=30000元,填写在附表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
(本案例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如开具普通发票则分别将金额和税额填入“开具其他发票”第3列“销售额”和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栏;未开具发票则分别将金额和税额填入“未开具发票”第5列“销售额”和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栏。)
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填写在附表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销项税额30000填写在附表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
含税销售额1030000元填写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栏。
可以扣除的分包款412000元填写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