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1998]237号 1998-09-07
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但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被转发的文件废止,所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保税区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除附送其他规定退税凭证外,还应同时附送海关备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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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退税问题,请各有关区县(市)局和进出口分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451号),做好清理工作,要求各有关出口企业相应做好自查申报工作。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从1998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区县(市)局通知有关生产企业届时到我局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领取;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涪陵区国家税务局所辖有关生产企业届时就地申请领取。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