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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8]16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65号        2008-08-28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青地税发[2008]16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没有取得总机构税款分配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责成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并报送;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向分支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总机构按规定向分支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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