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新地税发[2012]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新地税发[2012]65号            2012-06-02

  提示——依据新地税函[2012]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12年10月23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的规定取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新地税发[2012]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二、对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与非仓储设施用地划分不清的不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废止]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物流企业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货运站场)等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06月02日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万道网 » 新地税发[2012]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分享到: 更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