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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2]13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132号        2002-4-1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青国税函[2002]13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一、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货物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生产企业可凭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原本材料账等资料报经基层退税部门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自产货物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后,生产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需凭海关《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企业法人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申请出具《代理进口料件证明》。代理货物出口后,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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