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5]398号 2005-7-20
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10]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24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税收管理,保证地方税收政策与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致性,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对我局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现将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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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79号)
三、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地税发[2000]38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