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会计公司有关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8]208号 1998-08-18
市地方税务周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市对外经济的发展,外国会计公司在我市开展的业务日益增多,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据了解,目前外国会计公司在我市开展的业务有税务代理、会计、查帐、咨询、项目筹划、投资分析等,不少还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办事处”)进行业务联络,提供相关服务。业务既有会计公司从境外直接派员完成的,又有通过办事处或同由其合资、合作的中外合资、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事务所”)或同其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成员事务所”)共同完成的,情况比较复杂。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有关营业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会计公司及其办事处(包括其设在外地的办事处,下同)在我市提供的各项应税劳务,不论其业务和结算方式如何,均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中:外国会计公司在我市设有办事处的,由本市办事处统一申报缴纳;在我市没有设立办事处,不能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的,由委托方在每次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纳税申报时,对于首次申报的业务,应同时附送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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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会计公司与合作事务所或成员事务所共同为一项事务提供劳务的,可按各自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申报纳税,但有关合作协议以及业务收入的划分原则、标准和计算方法,应事先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不合理的划分应进行合理调整,对需要与外地税务机关进行业务协调的,应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对外国会计公司或其办事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证明其在一项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暂按其收入额的50%核定应申报纳税的金额。个别情况特殊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对实行由办事处统一申报纳税的外国会计公司,可以向我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订购我市服务业发票,除上述规定外,外国会计公司及我市的客户应使用“广州市通用发票”作为收付款的合法凭证,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应代扣(收)而不代扣(收)或少代扣(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补交应代扣(收)的税款。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