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386号 1998-08-20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地税企[2006]5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现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具体征税办法,制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印发给你们,供我市行政区域内,凡经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地税机关使用。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规范化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收入取得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和本表的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以便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从1998年起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具体申报时间是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
三、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同时使用。
四、填报要求: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只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表 头项目,表体项目不必填写。
1.纳税人能够正确划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同时也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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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只取得非应税收入而无应税收入。
(二)对不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但是能够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全部支出的,必须完整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各区县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将填报要求和填报说明尽快布置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2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填报说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