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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2]5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2]53号             2002-03-14

  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但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被转发的文件废止,所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免、抵、退”税管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在税政管理部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岗位(以下简称主管退税部门),并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等情况,明确管理岗位人员及其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本地区“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主管退税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登记及核算管理;

  (二)负责对本地区生产企业免、抵税申报资料的审核确认;

  (三)负责对本地区生产企业报送的全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包括信息预审和申报资料的审核)、报送;

  (四)负责免、抵、退税相关统计资料的报送;

  (五)负责本地区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清算管理。

渝国税发[2002]5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市局将根据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制定下发我市免、抵、退税操作管理办法。在此之前,各单位应按照市局2002年1月31日召开的全市“免、抵、退”税专题工作会议上确定的管理程序,认真做好当前“免、抵、退”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免、抵、退”税管理的主要程序:

  (一)生产企业于每月的10日前,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向主管征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于每月的15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备案申报。申报所属期内无出口的,办理零申报手续。

  (三)生产企业于每月的15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包括预审申报)。申报期内无配齐的退(免)税单证的,办理零申报手续。

  (四)主管退税部门于每月的月底前,将审核确认的免、抵税备案申报资料(包括零申报资料)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报送市局进出口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零申报资料不报送进出口处。

  (五)进出口处在接到主管退税部门报送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后20日内,对全部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退(免)税指标情况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六)各区县局根据审批的“免、抵”税调库额,在《审批通知单》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转发<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预[1998]297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渝国税函[1998]20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及相应的税收会计处理,并将调库结果及时反馈进出口处。

  四、对2001年已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对其2002年1月1日以后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手续。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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