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8]52号 2008-08-08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和配套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 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受托征收单位,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本办法中的委托税务机关,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征收税款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包括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受托征收单位是指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征收税款所必需的办公设备;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
(四)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税款、发票及税收票证安全的制度及客观条 件,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足额代征和解缴税款;
(五)能够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能够有效控管纳税人的税款缴纳行为;
(六)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要求,开展税收政策和代征事宜宣传;
(七)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
第三条 委托征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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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委托原则;
(二)受托自愿原则;
(三)有利于税收控管原则;
(四)有利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原则;
(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原则。
第四条 委托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可以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道路运输、家庭装修等行业和出租房屋等行为的零散税收;
(二)可以由各主办单位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各类市场摊位税收和展销会、交易会等集中临时经营行为的税收;
(三)可以由社会其他单位或组织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银行借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等;
(四)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委托征收实行市局和基层局两级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委托征收工作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委托征收协议的签订、修改、解除和协调代征手续费的结算支付工作;牵头组织对受托征收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牵头确定委托征收工作流程并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业务需求;牵头组织对受托征收单位的业务培训和代征情况检查。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委托征收协议内容和有关委托征收事宜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计划会计处负责确定税收完税凭证的领用、开具、保管、报解工作流程和税款入库级次;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业务需求;配合征收管理处进行代征情况检查。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按规定比例计算和提取代征手续费,并及时足额划转;配合征收管理处进行代征情况检查。
(五)各税政处负责配合征收管理处对受托征收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代征情况检查;负责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业务需求;解答受托征收单位和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
(六)票证管理所负责委托代开、代售发票协议的签订、修改和解除工作;负责确定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和缴销工作流程,并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业务需求;配合征收管理处进行代征情况检查。